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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及时变更案由,被害人家属获得近80万赔偿

作者:李海军  更新时间 : 2020-03-22  浏览量:1148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吉安市某珠宝店对经营场所装修期间,雇请张某在室内砌墙,张某砌好墙6天后,原告亲属彭某在该墙体附近贴地砖的过程中,该墙体突然倒塌砸中彭某,彭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彭某亲属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珠宝店和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庭审过程中,珠宝店认为彭某是张某雇请的,其不承担责任,张某认为彭某是珠宝店雇请的,自己不承担责任,且珠宝店、张某均不同意承担连带责任。为此,原告律师当庭请求将案由调整为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判决最终认定本案为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认定原告的损失,判决珠宝店、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珠宝店、张某均提出上诉,认为彭某不是自己雇请的,其不承担赔偿责任,并认为原告在一审诉讼过程中变更案由不当。彭某亲属也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判决按照农村居民计算损失不当,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损失。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支持了彭某亲属的上诉请求,驳回了珠宝店、张某的上诉请求。

【代理意见】

彭某亲属的代理律师认为:

一、彭某亲属作为原告,有权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案由主张权利,本案案由应当认定为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

彭某亲属在起诉状中并未选择案由,只是诉请判令珠宝店、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立案是将案由认定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由于珠宝店、张某互相推脱,均不承认是其雇请,彭某亲属的全权代理律师在一审庭审过程中明确选择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主张权利。《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彭某并未提供砌墙的劳务,只是贴地砖,贴地砖时附近的墙体突然倒塌,相当于一个路过的群众被突然倒塌的墙体砸死,该墙体的建设单位、施工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珠宝店未经审批违法违规装修、选任不具有资质的张某施工是导致墙体倒塌的主要原因,张某作为施工人,违规施工,导致施工的墙体不稳固。珠宝店、张某共同的过错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对死者家属的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而不是按份责任。

二、相关赔偿项目应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

彭某亲属在律师的指导下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足以证明死者生前经常居住地在城镇。一审过程中,所有被告对此未提出实质性的异议,诉前在矛调中心的调解笔录中也可以反映被告对适用城镇标准无实质性异议。现在国家政策趋势是缩小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待遇差别,各级法院也是本着越来越宽松的原则审核是否适用城镇居民标准。

【判决结果】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

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属于物件损害责任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第三级案由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均从属于第二级案由侵权责任纠纷。本案中,受害人彭某在从事劳务过程中死亡,可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确定案由,但其系因墙体突然倒塌被砸死亡,既有墙体倒塌的事实,也有受害人死亡的损害后果,墙体倒塌与受害人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且倒塌的是6天前已经砌好的墙体,系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故一审根据原告的诉请将本案案由确认为第四级案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的规定。

根据彭某家属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居民用户供用气合同、燃气用户信息、电费发票、预存电费收据、燃气发票、燃气投保凭证、预存水费收据、吉安银龙水务有限公司机打发票、吉安县自来水公司水费发票、物业费收据、装修垃圾清运费收据、装修、水电气开户和缴费发票等证据,结合彭某及其妻女的工作情况、户籍地与县城的距离等客观实际,可以认定彭某生前一年的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为城镇,对彭某家属要求按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的意见予以采纳。

据此,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珠宝店、张某的上诉请求,支持彭某亲属的上诉请求,改判在一审基础上增加赔偿金额近40万元。


【案例评析】

一审法院立案时将案由认定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原告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到底是珠宝店还是张某雇请彭某,而且以该案由来判决,通常是判决按份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根据庭审情况,张某雇请彭某的可能性更大,如果判决张某承担主要责任,张某自身经济条件非常差,根本无力赔偿,珠宝店的赔偿能力强。为此,庭审过程中彭某亲属的代理律师迅速与委托人沟通,果断提出本案的案由应该确定为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彭某亲属依据该规定主张权利,可以最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审法院判决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损失,彭某亲属的代理律师指导委托人进一步收集补强证据,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居民用户供用气合同、燃气用户信息、电费发票、预存电费收据、燃气发票、燃气投保凭证、预存水费收据、自来水公司水费发票、物业费收据、装修垃圾清运费收据、证人出庭作证证词等证据形成了非常完整的证据链,最终使得二审法院支持了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损失,在一审基础上增加了近40万元的赔偿金额。

彭某亲属的代理律师根据案件进展,及时请求法院变更案由,符合法律规定,在二审过程中,进一步补强证据,使得二审改判适用城镇标准计算损失,让自己的当事人利益得到最大化,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的维护。

【结语与建议】

代理律师根据案件进展,及时请求法院变更案由,及时补强证据,目的的让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如果按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由处理,极有可能导致案件陷于“谁是雇主”的难题,而且法庭很可能认定张某是雇主并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根本没有赔偿能力,受害人家属将陷于执行难的困境。本案正是因为彭某代理律师准确引用法律规定,收集了大量的证据证明彭某生前居住在城镇一年以上,让法院采纳了其选择的案由,并且支持了城镇居民标准,因为珠宝店、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使得彭某家属顺利获得了近80万元的赔偿款。

以上内容由李海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海军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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