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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认可台湾法院判决,就同一事项向大陆法院起诉获得成功

作者:李海军  更新时间 : 2020-03-22  浏览量:1798

【案情简介】

2005年,颜某某与叶某某在浙江省宁波市工作时相识,2006年年底双方确认恋爱关系。2008年2月颜某某与叶某某办理了结婚登记。2008年7月,颜某某随叶某某回到台湾地区共同生活,婚后于2009年3月育有长子颜某一,于2010年5月育有次子颜某二。婚后夫妻矛盾越来越多,2014年1月颜某某和俩小孩一起回到大陆,此后一直未回到台湾地区。2014年6月23日,叶某某就离婚及小孩监护权向台湾地区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提起诉讼。台湾地区新北地方法院于2015年2月4日判决颜某某与叶某某离婚及两个小孩归叶某某抚养,该判决于2015年4月13日在台湾地区确定效力。2017年2月8日,颜某某向大陆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颜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及两个小孩归颜某某抚养。


【争议】

一、本案是否属于重复起诉,台湾地区法院作出判决后,颜某某能否就同一事项向大陆法院起诉?

二、俩婚生小孩的抚养权问题。


【律师代理意见】

代理律师在接待颜某某咨询后,了解到颜某某不认可台湾法院将两个小孩全部判给叶某某的判决内容,认真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后,大胆决定在大陆法院起诉,大陆法院开始表示台湾法院已经判决,可以申请确认台湾法院的判决,为此不能受理该案,代理律师拿出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案件虽经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判决,但当事人未申请认可,而是就同一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予受理。”法院经过审查,受理了颜某某的起诉。在审理过程中,代理律师提出了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提供的台湾法院离婚判决书真实性难以确认,且根据司法解释,原告不申请确认台湾法院判决,仍然可以由大陆法院受理离婚案件,依据大陆法律裁判。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应当提交申请书,并附有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文书和民事判决确定证明书的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为缺席判决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台湾地区法院已经合法传唤当事人的证明文件,但判决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的除外。 ”以及第十五条的规定:“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认可: 1、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是在被申请人缺席又未经合法传唤或者在被申请人无诉讼行为能力又未得到适当代理的情况下作出的。”被告叶某某提供了台湾法院的离婚判决书,但原告从未收到台湾法院的传票和判决书,原告无法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关材料申请认可台湾法院的判决,并且台湾法院的判决是在没有合法传唤原告的情况下作出的缺席判决,即使被告叶某某申请认可台湾法院的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也应该不予认可。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案件虽经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判决,但当事人未申请认可,而是就同一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予受理。”原告颜某某与被告叶某某都未曾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的判决,现原告颜某某就同一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该受理。

二、双方对离婚均无异议,且被告提供了台湾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双方已经分居两岸3年多,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因此法院应当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三、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应当根据大陆法律裁判,俩小孩由原告抚养更加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两个小孩感情很好,分开也会使得兄弟两岸分离,所以请求法院将两个小孩全部判决由原告抚养。

(一)原告抚养孩子的优势

两个小孩出生至今,一直是原告实际抚养,特别是2014年原告带两个小孩回到大陆后,两个小孩一直随原告在大陆生活,户口也是和原告在一起。两个小孩现在在大陆就读实验小学二年级和一年级,原告父亲是小学校长,学习生活环境非常好。原告及父母每年带两个小孩去旅游。现在两个小孩和原告生活稳定,两个孩子在内地学习良好,都是三好学生。大陆、台湾生活习俗差异较大,改变小孩生活学习环境对其不利。

原告有稳定的收入,年收入30万元以上,工作表现优秀,购买了自己的住房,能够保障小孩居住生活。

原告比被告年轻13岁,身体健康,性格耐心、细致。

原告颜某某的父母也愿意帮助原告颜某某照顾小孩,对两个小孩疼爱有加,比被告叶某某的父母年轻很多,原告颜某某的父亲是小学校长,不管是在经济上,还是在教育上都更有利于帮助颜某某照顾孩子。

(二)被告抚养孩子的劣势

被告虽然口头上要求抚养孩子,但是其实际上不具备抚养孩子的耐心和责任心。小孩出生后,被告很少照顾小孩,小孩在大陆生活期间,被告从来没有来探望两个小孩,也没有支付一分钱抚养费。此次收到法院的开庭传票后,被告有条件调整时间出庭而不出庭,其内心其实并不把孩子抚养权当做最重要的事。

被告没有能力维持家庭生活,失业很长时间,家里没有经济来源。假如其现在找到工作,也是四处奔波、不稳定的,自身生存都成问题,根本无法安心抚养孩子。

被告性格缺陷较多,经常酗酒夜不归宿,沉迷网络游戏,曾经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这些性格缺陷是很难抚养好孩子的。

被告家里条件和生活环境很差,被告及其父母家庭不和睦,都有暴力倾向。被告母亲有台独倾向,非常歧视大陆人,电视上有关大陆的新闻,她就要出言羞辱大陆人。被告父母年纪大,年近80岁,根本没有条件和精力照顾孩子,被告母亲曾经还有念头要把小孩送人抚养。



【案件结果概述】

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颜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

婚生小孩颜某一、颜某二归原告颜某某抚养,两小孩的抚养费由原告颜某某自行承担,被告叶某某对两小孩享有探望权。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七条:“申请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应当提交申请书,并附有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文书和民事判决确定证明书的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为缺席判决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台湾地区法院已经合法传唤当事人的证明文件,但判决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的除外。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五条: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认可:

(一)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是在被申请人缺席又未经合法传唤或者在被申请人无诉讼行为能力又未得到适当代理的情况下作出的;

(二)案件系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

(三)案件双方当事人订有有效仲裁协议,且无放弃仲裁管辖情形的;

(四)案件系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或者中国大陆的仲裁庭已作出仲裁裁决的;

(五)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外国的法院已就同一争议作出判决且已为人民法院所认可或者承认的;

(六)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外国的仲裁庭已就同一争议作出仲裁裁决且已为人民法院所认可或者承认的。

认可该民事判决将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等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认可。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案件虽经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判决,但当事人未申请认可,而是就同一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予受理。”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涉台的离婚纠纷,但是与普通的离婚纠纷不同的是本案在大陆法院受理前已经有一份台湾法院的判决书。台湾法律与大陆法律毕竟存在差异,对于台湾判决在大陆的适用需要严格认可和执行程序,真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本案中虽存在一份生效的台湾判决,但是当事人都没有向大陆法院申请认可与执行,所以原告就同一争议向大陆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该受理并依据大陆法律作出判决。

未成年人是祖国未来的希望,在处理小孩子抚养权问题时,大陆法院综合考虑原告与被告现有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从最有利于小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判决俩小孩归原告抚养,作出与台湾法院判决相悖的判决,有效地维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结语和建议】

大陆和台湾的两岸居民来往越来越密切,两岸居民的法治意识也越来越强,处理好两岸人民的关系需要不断完善法律规范体系。正确处理好台湾法律与大陆法律的对接工作,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减少社会矛盾。同时在处理家庭婚姻关系时,需要选用办案经验丰富的法官,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先进行调解,尽量缓和家庭矛盾,减少离婚,在无法调解的情况下再判决。处理孩子抚养权问题时也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以保护小孩子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作出判决,为小孩子提供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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