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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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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权益受到损害,律师代为诉请撤销法院生效判决获得成功

作者:李海军  更新时间 : 2020-03-22  浏览量:1320

【案情简介】

叶某先将涉案房屋卖给贺某,后又将涉案房屋卖给张某,且向双方收取购房款,一房二卖。后张某向法院起诉,诉请法院判决叶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变更登记手续,由于该案当事人均未如实陈述,导致法院不知道叶某一房二卖,遂支持了张某的诉请,判决叶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变更登记手续。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贺某才得知了上述判决。认为自己是先购买房屋,法院判决损害了自己的权益,无奈法院判决已经生效并且进入执行程序,不知道该怎么维护权益。

【律师简介】

李海军律师系江西文修律师事务所创始人、高级合伙人,自1995年开始执业,执业时间已有20多年,系吉安市高级知识分子联谊会理事、青原区高级知识分子联谊会理事、吉安市青原区新联会理事、全球移民律师会员、国内某大型财产保险公司指定办案律师,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政府、吉安市人民政府信访局的法律顾问律师,吉安市律师协会行业与发展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吉安市律师协会侵权与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吉安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委员会委员,吉安市广播电视台法律栏目特邀律师,国内知名大型法律门户网站找法网、法律快车、华律网、中顾网、110法律网特邀专家律师。

【律师办案过程】

吉安市李海军律师分析案情后,认为:叶某存在典型的一房二卖行为,叶某、张某隐瞒该情况,导致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从而作出了错误的判决。贺某签订购房合同时间、交款时间比张某早,且早已经装修入住。按照先后顺序,应该认定先购买行为有效,后购买行为无效。贺某作为案外人,要维护合法权益,只能尽快起诉撤销生效判决。

《民事诉讼法》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李海军律师充分考虑第三人撤销之诉、申请再审、申诉、提出执行异议、协商等多种救济方式后,最终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最佳救济方式,为此,代理贺某向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前述已经生效的判决。

【裁判结果】

法院经过认真审理,最终支持了李海军律师的诉讼方案,依法撤销了本案已经生效的判决。贺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


【判决书】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2018)赣0881民撤1号

原告:贺某某

原告:潘某某。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军,江西文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某某。

被告:张某某。

原告贺某某、潘某某因叶某某与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赣0881民初42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某某、潘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军,被告叶某某、张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贺某某、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井冈山市人民法院(2017)赣0881民初429号民事判决书;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叶某某与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井冈山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8日作出(2017)赣0881民初4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协助叶某某办理位于江西省××城区金色港湾××单元××室房屋过户变更登记手续。现该案已经进入执行程序,贺某某、潘某某才知晓此事。贺某某、潘某某早在2017年1月25日就通过中介公司与张某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由贺某某、潘某某购买张某某、的井冈山市新城区金色港湾B3栋1单元701室房屋,房屋总价378000元。贺某某、潘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了50000元定金,后陆续支付了购房款26520元、按揭贷款43900元(计算至2018年5月18日)、物业费4000元。2017年7月张某某将该房交付给贺某某、潘某某使用,贺某某、潘某某已经装修入住。2017年7月10日张某某在公证处办理了委托书公证,委托尹辉剑代为配合贺某某、潘某某办理该房过户等事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向法院起诉。

明辩称,房屋产权是张某某的,我是与张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原告是与、张某某两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张某某与不是夫妻关系,我与张某某订立的房屋转让协议合法有效。理由如下:1、该协议的双方当事人都是具备民事主体资格;2、张某某有处置权,叶某某对该房产是善意取得;3、叶某某作为房屋的买方,已按合同履行了相关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的转移是以办理产权登记为准,而原告与张某某的房屋买卖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原告没有获得相关房屋产权,原告以支付了张某某相关房屋款项,并装修入住作为理由,要求法院撤销(2017)赣0881民初429号民事判决书的理由不成立;4、叶某某诉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且已生效,张某某应协助叶某某办理相关房屋过户手续,房屋产权已属于叶某某,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叶

张某某辩称,原告只给付了我70000元现金,我与原告签订合同之后,因经济紧张,我欠开发商房屋首付款16520元,当时开发商催我交钱,所以我找原告帮我支付上述款项,原告不同意,之后房屋销售部总监叶日龙(叶某某亲戚)说可以帮我找到买家,而且叶日龙也知道该房屋已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我遵从法院判决。

本院(2017)赣0881民初429号叶某某诉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认定如下事实:叶某某与张某某于2017年3月16日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张某某将其购买的位于井冈山市新城区金色港湾B3栋1单元701室房屋以395620元转让给叶某某。协议约定叶某某为张某某支付银行首付尾款16520元、借款30000元、银行按揭款6100元(截止至2017年2月28日)后,张某某无条件配合叶某某办理完房屋的过户手续或更名手续。叶某某按约履行了相关义务后,张某某未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叶某某遂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决张某某履行过户登记手续。本院经审理,判决张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协助叶某某办理位于江西省××城区金色港湾××单元××室房屋过户变更登记手续。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贺某某、潘某某提供的(2017)赣0881民初429号民事判决书、增值税普通发票、房屋备案合同、公证书、收条、农业银行交易清单、业务联系单,叶某某、张某某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贺某某、潘某某提供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天然气收据、二手房中介证明,叶某某、张某某有异议,因其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贺某某、潘某某提供的借条,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7年1月25日,贺某某、潘某某通过井冈山市新家源二手房中介服务部与张某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由贺某某、潘某某购买张某某、的井冈山市新城区金色港湾B区3栋1-701室房屋,房屋总价378000元。贺某某、潘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了50000元定金,事后陆续支付了部分购房款及按揭贷款、物业费等。2017年7月张某某将该房交付给贺某某、潘某某,同年7月10日张某某在公证处办理了委托书公证,委托尹辉剑代为配合贺某某、潘某某办理该房过户等事项。2017年3月16日,张某某将涉案房屋再次卖给叶某某,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因张某某未履行协议约定,叶某某向本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张某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作出(2017)赣0881民初4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协助叶某某办理位于江西省××城区金色港湾××单元××室房屋过户变更登记手续。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贺某某、潘某某才知晓此事,并向本院起诉,要求撤销(2017)赣0881民初429号民事判决书。

另查明,涉案房屋张某某已于2016年4月28日登记备案,贺某某、潘某某已对涉案房屋装修并入住。

本院认为,张某某先将涉案房屋卖给贺某某、潘某某,后又将涉案房屋卖给叶某某,且向双方收取购房款的行为,是典型的一房二卖行为,该行为严重损害了贺某某、潘某某、叶某某的合法权益。事后,叶某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向本院起诉,本院亦依法以(2017)赣0881民初429号受理了该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下发了(2017)赣0881民初429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但是,本院在审理(2017)赣0881民初429号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本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该诉讼的贺某某、潘某某,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没有参加该诉讼。经审理查明,(2017)赣0881民初429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明显错误,损害了贺某某、潘某某的民事权益,故贺某某、潘某某要求撤销(2017)赣0881民初429号民事判决书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本院(2017)赣0881民初429号民事判决书。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叶某某、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伍祖彬

审 判 员  饶广宁

人民陪审员  周日复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解 婷


以上内容由李海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海军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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