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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少女煤气中毒死亡,二审增加赔偿六万多

作者:李海军  更新时间 : 2018-12-04  浏览量:406

【案情简介】

袁某于1997312日出生,户籍地在江西省××市××区××大道附138402房。二原告是袁某父母。陈某系婺源县紫阳镇星江路步行某房屋3楼房屋(以下称案涉房屋)所有权人,因陈某长期在南昌生活,案涉房屋陈某多年一直委托中介公司出租。2016年上半年,陈某将其签字的租赁合同及涉案房屋的两个钥匙放在爱家公司,委托爱家公司出租。20175月初,袁某通过“58”同城平台联系到爱家公司员工胡某,协商租房事宜。2017513日,胡某代替爱家公司与袁某签订了案涉房屋的《房屋租赁协议书》,合同主要内容为:甲方(爱家公司)将其所在位于步行街楼上3楼房屋租赁给乙方(袁某),甲方需提供有效证件,乙方确认其为户主,方可签约;租赁期限:自2017514日到2018513日止;年租金,壹万壹仟元、押金壹仟元;租金及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备注(家里的电器、桌椅)热水器一台、油烟机一台、洗衣机一台、添加空调一台。合同还对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该合同“甲方”处盖了爱家公司的公章。合同签订后,袁某依约支付了租金和押金。同月21日,胡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给陈某8000元,陈某亦知晓涉案房屋的承租人系袁某。袁某签合同时系婺源县步行街“快鱼”服装店店长。袁某于20171112日在涉案房屋卫生间洗澡时死亡。20171119日,两原告委托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对袁某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于同年1218日作出赣求司(2017)病鉴字第1112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袁某,符合急性一氧化碳中毒、呼吸衰竭死亡。另查明,案涉房屋卫生间为套间,事发时煤气热水器安装在卫生间套间外间的墙壁上,煤气热水器上载有“必须自购排烟管将烟道接至室外,确保安全!”的提示,而该煤气热水器并未安装排烟管;安装在卫生间里间的洗衣机已移至外间,洗衣机水管经过卫生间外间至里间的通道,袁某洗澡时关上了客厅通向卫生间的房门,卫生间外间至里间的门因洗衣机的水管经过而未关闭。

【办案过程】

被害人的父母在一审判决后找到江西文修律师事务所李海军主任律师,拿出二被告的上诉状,二被告均上诉请求改判不承担赔偿责任,且认为被害人死因不明。李海军律师认为:二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比例过低。袁某系因所租住房屋卫生间的直排热水器所致的一氧化碳中毒而死亡,二被告所提供的燃气热水器系直排式,该型热水器在1999101日起即被国家禁止生产,200051日起被国家禁止销售。案涉热水器已超过报废期10年以上,且二被告所提供的房屋的卫生间没有排气扇和窗户。死者袁某虽已成年,但涉世未深,像很多老百姓一样不具有燃气热水器方面的专业知识,一审判决其自负40%的责任过高。经与被害人父母沟通,被害人父母委托李海军律师提出了上诉,要求增加赔偿款。

【律师点评

此案涉及热水器相关技术及规定等非法律知识,李海军律师认真查找相关知识,找到了相关规定,有力地证明直排式燃气热水器早在1999101日起被禁止生产,200051日起,也被禁止销售,二被告出租房内的燃气热水器超过报废期十年以上,外壳都已经烧焦了还在使用,使用期过长导致燃烧率大幅下降,燃烧不完全,一审判决对此未作出认定和评判。认真抓住案件关键事实,充分说明理由,全心查找非法律知识,是律师成功办案的基本素质。

【裁判结果】

爱家公司以其自身名义与袁某签订租赁协议,并且在房屋的租金中有获利,故爱家公司系案涉房屋的实际管理人,其未向袁某提示安全风险亦未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风险,其过错明显,一审法院认定其对袁某的死亡负15%的赔偿责任比例过轻,不能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被害人自身存在一定过错,但这一过错并非主要过错,一审法院认定其自负40%的赔偿责任过高,应当予以调整。改判增加赔偿款六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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