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依法处罚刘某某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并立即拆除其违章建筑的信访报告
控告人赵某某,男,汉族,1970年0月12日出生,住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委会某某自然村,电话:。
被控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74年出生,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委会某某自然村,电话:。
请求:
依法处罚刘某某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并立即拆除其在自家房屋门口违章建造的围墙、化粪池。
事实与理由:
控告人于2009年经有关部门批准,兴建住房一栋。2010年,作为控告人邻居的被控告人未经任何单位批准在其房屋门口非法建造又长又高的围墙和化粪池,围墙大幅超过其房屋宽度,往控告人家门口必经之路延伸,围墙的角正对控告人住房大门。
被控告人非法占用土地建造违章建筑,严重违法,应受到行政处罚,以坚决遏制乱搭乱建的势头,切实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促进新农村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被控告人非法占用土地建造违章建筑,不仅违法,应受到行政处罚,而且被控告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控告人相邻权。首先,围墙严重影响控告人和村民通行,特别是消防车、急救车等车辆难以通行,造成安全隐患;其次,化粪池污染控告人住房的环境,难闻的气味向控告人住房这边飘;其三,被控告人非法建造违章建筑,不符合规划要求和间距规定,围墙的角正对控告人大门,非常难看,严重影响控告人房屋的视觉美观;其四,被控告人非法建造违章建筑,围墙的角正对控告人大门,有违当地的民风习俗,造成控告人心理阴影,《物权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对被控告人的违法行为,控告人家人数次向村委会等处反映,但被控告人至今一意孤行,为此,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请求依法处罚刘某某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并立即拆除其在自家房屋门口违章建造的围墙、化粪池。
此致,
某某县国土局。
控告人:赵某某
代理律师:江西青源律师事务所李海军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